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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公告如下: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(局令第12号)第六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,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,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,填写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》(见本办法附件1),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食品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。
2、生产一类医疗器械需要向市药监局进行生产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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